(一)基本条件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遵守法律,享有公民政治权利;
3、身体健康,符合在幼儿园工作健康条件;
4、具有适应岗位要求、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程度、专业或技能条件和工作能力。
(二)岗位条件
岗位一:幼儿园教师
1、年龄40周岁以下,大专及以上学历,学前教育类专业;
2、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,具有艺术特长优先考虑;
3、乐于学习、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等办公及教学设备;
4、具有较强的幼教理论水平和文案写作能力及一定的沟通、管理、合作能力,有2年班主任工作经验者优先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
1、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,正在处分(罚)期间的;
2、正在接受纪律审查、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;
3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;
4、现役军人、在校学生;
5、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的;
6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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