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聘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遵守宪法和法律;
3.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,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;
4.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;
5.符合岗位专业要求,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,服从工作安排;
6.能够在聘用单位安心工作,保持稳定,在远安县公办幼儿园最低服务年限3年。
(二)岗位条件
1.幼儿教师: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(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),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,持有幼儿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证(已取得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相应普通话等级证,暂未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视为符合报考条件)。
2.保育员: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(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),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,持有保育员证或幼儿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证。
3.保健员: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(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),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,护理学、临床医学及相近专业毕业,且持有护士执业证、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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