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
(2)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享有公民政治权利。
(3)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、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,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,身体健康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,无犯罪记录,服从学校工作安排。
(4)年龄:45周岁以内(1980年8月20日以后出生)。
(5)学历: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。
(6)教师资格证:必须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或更高学段资格证。
(7)普通话水平: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,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。
(8)优先条件:年龄在40周岁以下,有三年及以上教学经历者;获得校级、县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荣誉者;能担任班主任工作者优先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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